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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04-09-2020
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,4月7日,工信部對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》(簡稱《準入規定》)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,其中包括“刪除設計開發能力要求、調整企業停止生產時間以及刪除有關企業申請準入過渡期條款”等。
工信部表示,此次修改后的《準入規定》將進一步放寬準入門檻,激發市場活力,加強事中事后監管,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,促進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高質量發展。
2017年,工信部發布實施了《準入規定》,期間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取得積極進展,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能力不斷提高,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。隨著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,今年2月11日,工信部發布了《關于修改的決定征求意見稿》,提出將對10項內容進行修改。
《準入規定》主要修改的內容包括: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有關“設計開發能力”的要求,以更好激發企業獲利,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;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,《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》規定生產企業連續兩年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,需要特別公示;刪除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準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;刪除新建純電動車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同時滿足《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》的條款。